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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每年组织4000人开展创业培训
2009-7-3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songlin

 

    清远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

  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清远市《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于日前正式出台,该市从2009年至2012年,将每年组织不少于4000人开展创业培训(其中组织300至500名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潜能的青年参加创业培训),培育10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2万人以上实现就业。同时,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全民创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全面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积极拓展创业空间

  首期3万元即可办公司


  此次《方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放宽了准入领域,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同时《方案》还放宽了登记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实收资本3万元即可登记,其余部分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在集贸市场或当地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2009年至2011年免予工商登记,并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规费。在经营场所方面,允许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

  培育壮大创业主体

  退役士兵3年内免征营业税


  根据《方案》要求,清远将大力鼓励5类人进行创业。

  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本市户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证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规费;对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将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农民,提供各种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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