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一经核准注册,该商标即成为应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包括:
一、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商标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只有商标注册人或者经其授权的被许可人才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是应当注意,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既是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他的义务。违反了该项义务,商标权利人将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例如,注册商标权利人未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则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是应被禁止的行为。又如,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未使用其核准注册的商标,根据其使用的商标的情况,要么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要么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甚至可能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另外,如果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我国法律规定为3年)没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还将导致该注册商标被撤销。
二、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 为有效保护注册商标权,法律赋予注册商标权人制裁各种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影响注册商标信誉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以及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范围内打击各种商标侵权行为。特殊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权的权利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的商品。例如,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其商标驰名的程度制止他人在某些不相类似的商品甚至所有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以及制止他人将其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从而可能对其驰名商标造成损害或者影响其信誉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