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变卖该财产优先受偿。根据质押的分类,商标专用权的质押属于权利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又制订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对有关商标专用权的质押作了明确的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质押登记,同时提交下列文件: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质押合同副本;4.质押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委托商标代理人代理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委托书;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经登记机关形式审查,申请人据交的书件不齐备的,可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符合要求的申请,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受理之日即为申请日期。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日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商标局发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对出质人不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注册商标权归属不明确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出现下列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l.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2.发现有不予登记的原因的;3.质押合同无效的。对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以及主债权债务发生转移或其他原因发生质押权利转移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变更登记、补充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或者补充登记时,应当提交《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和企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