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获准的,制作《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未予批准的,纳税人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