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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互联网     2008-7-16

 

    一、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的具体规定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所谓"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它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所谓"用于其它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所谓"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二、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予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它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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