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认定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满是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一为服务的,因此,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的认定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是该法的执法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在办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同样也有权认定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因此,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的认定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